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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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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柯源
一审:向波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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